山西省人社厅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高等学校设立流动岗位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6〕49号)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和深度融合,支持和鼓励企业技术和学术带头人、技术和学术骨干到高等学校流动岗位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现就高等学校设立流动岗位,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高等学校设置流动岗位,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自身对应用型教学科研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技术和技能优势,通过校企合作,强强联合,为高等学校打造一批创新性较强的优势学科,为社会培养大批技能创新性人才,为在全省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提供坚强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原则
1、高等学校聘用教师和科研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竞争的原则进行选聘。
2、高等学校面向企业设置流动岗位,由学校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决定。
3、设置流动岗位,要科学论证,按需设岗,切实解决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岗位实际需求。
二、流动岗位的设置、类型及实施范围
(一) 流动岗位的设置 流动岗位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及《山西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10]118号)中的特设岗位进行设置。
1、流动岗位不占用高等学校现核准的各类人员岗位总数。
2、流动岗位实行动态设置,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增加或减少流动岗位数。
(二) 流动岗位的类型
1、按工作类型分类,一般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类型。
2、按岗位类型分类,一般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实训、实践指导教师岗位
面向企业技术骨干设置。职责是提高学生职业素质,为社会培养技能型人才。
(2)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教学教师岗位
面向企业技术带头人设置。职责是利用其较强的实践能力和丰富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能力,为社会培养创新性人才或具有开拓精神的工匠。
(3)专业性、应用性较强学科的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
面向企业家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设置。职责是提高博士生、硕士生面向应用的研究能力和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为社会培养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
(4)技术推广型和应用型的科研岗位
面向企业研究能力较强的技术骨干设置。职责是利用高校先进的实验设备和科研团队及企业科研团队应用研究经验丰富的优势,联合攻关企业的关键技术难题,攻关国家、省和企业的重大、重点项目,为企业和高校培养科研转化能力较强的研究骨干。
(三) 流动岗位的实施范围
1、全省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岗位。
2、法律法规范围内各种形式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流动岗位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应聘人员必须政治坚定,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一般为企业不超过退休年龄的在岗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技师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或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在本企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技术能手、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等。
四、流动岗位的应聘程序
(一)高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名称、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聘用方式等条件,制定聘用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主要包含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应聘条件、工作场所、工作内容、考核办法、绩效待遇等。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应聘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审查、思想素质、教学科研能力等考试、考核。
(五)学校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情况。公示应当同时在学校、拟聘用人员单位公共信息平台(场所)进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签订聘用合同(协议),办理聘用手续。
五、流动岗位的管理及人员的培训考核待遇
(一)流动岗位的管理
流动岗位的管理参照特设岗位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兼职技术人员仍由本人所在单位管理,专职技术人员由双方管理,以聘用单位为主。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培训
流动岗位人员上岗前,学校要对其进行政治规矩、师德师风、基本教学科研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流动岗位人员的考核
1、高等学校要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制定专门的流动岗位人员考核办法,要量化细化考核指标,认真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考核,。
2、对在流动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成绩突出,考核优秀,要给予奖励;符合人员流动条件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办理调动手续。
3、对不能胜任所聘用岗位工作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改正期,改正期后考核仍不能胜任的,解除工作协议。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
1、应聘人员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兼职技术人员工资仍由所在单位发放,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仍由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按原核定缴纳;专职技术人员所需发放工资的标准、发放方式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由高校与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协商。
2、应聘人员聘期或兼职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享有高校岗位绩效或津补贴、教学科研奖励等,相关待遇由高校比照本校同类人员条件及待遇与应聘人员协商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
1、高等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高等学校设立流动岗位的监督指导服务。高等学校聘用的流动岗位人员需在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保障组织机构、专项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3、高等学校要加强宣传引导,面向对口企业定向宣传,鼓励学术、技术骨干应聘相应的流动岗位。
4、各市人社、教育部门及省直高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流动岗位设置的监督,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落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